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76號原 告 甲○○
乙○○○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黃韋齊律師黃聖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屋頂平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