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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9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喪葬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萬3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案由:給付喪葬費用
裁判日期:2008-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