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0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塗銷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429,684元 (詳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0,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素卿附件:

1.標的坐落臺北市○○區○○段2小段600地號土地部分,依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274,000元計算,土地面積775平方公尺,原告主張之應有部分2/12,其訴訟標的價額為:35,391,667元 (其計算式為:274,000X775X2/12=35,391,6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標的同上地段679建號部分,以課稅現值即1,369,300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3.標的同上地段681建號部分,以課稅現值即1,369,300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4.標的同上地段1233建號部分,同建號共有人許麗玉應有部分40.6平方公尺,謂稅現值為167,500元,以之計算其每平方公尺之課稅現值為4,126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1233建號全部面積為435.41平方公尺,原告主張之應有部分為2/12,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99,417元(其計算式為:4,126X435.41X2/12=299,41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5.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429,684元。

裁判案由:塗銷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08-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