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號原 告 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施淑貞律師張兆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元1億4,508萬2,120元(1億1,507萬4,392元+3,000萬7,7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萬9,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