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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0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複代理人 朱立鈴律師

甲○○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房地所有權塗銷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臺灣北區辦事處售予被告之價格核定為新臺幣8,884,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0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裁判日期:200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