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12號原 告 快樂三秒數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穎立傳播事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製作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