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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46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壹萬壹仟元之財產權訴訟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而原告請求被告修繕房屋或容忍修繕房屋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08-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