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16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鎧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福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