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54號原 告 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即清算人)
張俊宏即清算人)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預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