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79號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繳第一審裁判費應予退還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起訴狀與本院97年度訴字第4860號案件為同一訴狀,此份為前述案件之繕本,無另行起訴之意,聲請人就同一案件,繳納二筆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040元,裁判費自屬顯有溢收,聲請人聲請返還,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