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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79號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繳第一審裁判費應予退還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起訴狀與本院97年度訴字第4860號案件為同一訴狀,此份為前述案件之繕本,無另行起訴之意,聲請人就同一案件,繳納二筆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040元,裁判費自屬顯有溢收,聲請人聲請返還,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08-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