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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7號原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

乙○○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叁佰叁拾壹萬陸仟肆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叁萬叁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日期:2008-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