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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6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99號原 告 乙○○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 萬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等
裁判日期:2008-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