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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等
裁判日期:2008-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