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2號原 告 棟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捌萬叁仟玖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