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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7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82號原 告 乙○○

丙○○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被 告 川鐵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㈠委任契約係規定於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十節,其性質與

僱傭契約同屬關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依最高法院民國83年7月12日83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定,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原告求為確認其與間關於股東及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無論其係有償或無償之委任契約,均屬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關係,甚為明顯,故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

㈡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不能核定,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日期:2008-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