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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8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22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伍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等
裁判日期:2008-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