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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5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59號原 告 丁○○

戊○○○甲○○原 告 樹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被 告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複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 月8 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碧輝附註:

原告應提出書狀就下列事項加以說明:

㈠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協議書之依據(法定或約定解除權),及合於該解除權之要件。

㈡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地役權之請求權基礎。

裁判案由:塗銷地役權
裁判日期:200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