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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7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34號原 告 丙○○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等
裁判日期:2008-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