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0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零四八號原 告 懇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律師被 告 資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關於系爭契約是否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終止乙節,被告以九十七年四月二日書狀為答辯即「甲方(即被告)依以條款內容與乙方(即原告)商議續約,因乙方人事異動致協商不成」,與被告後以被告於合約約定期限屆至後,並未以「書面」通知原告續約,故系爭契約續約停止條件未成就,契約應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二十四時終止」,前後似不相符且矛盾之虞,而有再予調查之必要。又原告主張被告違反競業禁止致使原告喪失可預期之利益共計新台幣六十五萬八千零四十四元部分,亦有予以調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裁判日期:2009-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