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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11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119號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丁○輔 佐 人 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簽帳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零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持用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信用卡(卡別:VISA,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或借款共新臺幣(下同)566,034元,尚未清償,經原告屢予催促,未獲置理。又被告向原告申請靈利金時,為已成年之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應能完全了解何謂靈利金,且申請零利金須經客服中心依據申請人留存之個人及交易資料,以不同組合方式之問題,審慎核對申請人之身分,再由持卡人輸入信用卡上背面末三碼之檢查密碼(CCV),以上程序無訛,始完成靈利金之申請程序,其過程繁複,須申請人多所配合,足見被告申請時完全出於自由意志,且本件消費多在96年10月30日之前。為此請求被告清償上開本金,並依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及第4項約定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自94年起,原告所屬之業務人員不斷來電以各種名目慫恿被告借款,經被告子女懇求制止,仍置之不理,被告年高80,無工作,無存款,無還款能力,原告仍以被告為借款對象,豈非蓄意?被告於95年11月間遭金光黨詐騙集團詐騙,致損失十數萬元,身心大受打擊刺激,以致腦血管梗塞中風,引發老人癡呆症,已無行為自主能力,言詞及行為均有反覆及遺忘現象。被告已於96年11月23日與債權銀行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達成協商,因原告一直以金額不符期望標準,刁難及拒絕與被告協商,同時卻一直繼續加諸每月近一萬元之利息,致使與實際金額有頗大落差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與其訂立信用卡契約,持有原告發行之之信用卡(卡別:VISA,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MASTER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並為被告所是認,應堪信為真實。次查,原告主張被告共積欠其消費款566,034元,依信用卡契約應予清償並給付約定之年息20%之利息等情,亦據其提出帳單、消費明細為據,被告雖就消費明細不爭執,但以前開情詞置辯。被告雖辯稱其於95年11月間遭金光黨詐騙,大受打擊,致引發腦血管梗塞中風,致罹老人癡呆症,無行為自主能力云云,並提出報案三聯單、華泰銀行對帳單、臺北市立關渡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惟查,觀諸被告不爭執之消費明細表所載,被告自95年11月以後之消費除活用雙享金分期金外,尚有96年8月28日在RUN HUA SHANG YE SHANGH

AI CN CNY消費786元、96年9月11日在NEW WORLD LI SHENG

HTL SHANGCHAI CN CNY消費8,985元、96年9月13日在RUN HU

A SHANG YE SHANGHAI CN CNY消費769元 (以上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96年8月17日在足跡百羅旅行社消費18,220元,足見被告並無因罹老年癡呆症而喪失意識能力,亦非無自理日常生活之能力,其辯稱無行為自主能力云云,並非可採。再查,被告辯稱原告之服務人員不斷打電話慫恿被告借款,被告高齡80歲,無工作無還款能力,豈非蓄意云云。被告係00年00月00日出生之人,現齡約78歲,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其無收入,還款能力亦堪慮乙節,應堪予認定,原告之服務人員不聽被告家屬勸阻,繼續慫恿被告向原告借款,其行為雖有可議,但實際上原告亦須冒借款無法回收,將來被告可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理,使出借款項無法回收之高度風險,惟無論如何,該等事項,並不影響被告依信用卡契約向原告借支款項契約之成立,被告既已依信用卡契約借支款項及簽帳消費行為,依約即應負清償責任。至於被告辯稱原告不願與其協商乙節,按協商為私法自治事項,原告得依其考量是否決定與被告進行債務協商,如其不願協商,將來亦須冒被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聲請清理債務之風險,但此仍非被告得持之對抗原告請求之事由。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裁判日期:200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