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5號原 告 丙○○被 告 甲○○兼法定代理人 乙○○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李鳳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5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7年3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查詢表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價款
裁判日期:200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