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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3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1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文件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裁判案由:返還文件等
裁判日期:2008-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