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1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文件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月女裁判案由:返還文件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