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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3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17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文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裁判案由:返還文件等
裁判日期:2008-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