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17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文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月女裁判案由:返還文件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