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66號原 告 乙○○

丙○○

號5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審理,依法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乙○○部分為新臺幣(下同)82萬元、原告丙○○部分為90萬2,000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裁判日期:200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