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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58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586號原 告 甲○○被 告 啟發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宴安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加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萬陸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加盟契約書第18條約定,兩造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93年4月中與被告接洽加盟被告所經營之「小哈波電腦美語補習班」,乃於同年4月底先行支付保證金、廣告費、顧問費等費用,總計新台幣(下同)14萬200元。被告以其與新光銀行訂有「小哈波無息創業優惠方案」,可一次貸款70萬元,分3年共36期,每期2萬1,296元償還,但需將所貸款項存入被告之帳戶:「啟發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遂於95年9月26日與被告簽訂「啟發智慧科技教育機構小哈波電腦美語加盟契約」,並於同年10月

18 日向新光銀行貸款70萬元,該筆費用於同年10月20日即轉入被告之帳戶。原告於96年3月初致電被告台中分公司,請求協助設立補習班事宜,但遭一再推諉,嗣於同年6月致電被告台北總部,詎被告已全部撤離,另被告表示將會退還聲請人所給付之加盟費用,共計90萬6,85元,然原告迄今仍未獲清償。原告屆期提示票據,竟遭退票,經催討亦無效果,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陳述債權債務關係尚有糾葛而聲明異議,未作任何實體陳述或表示。

四、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加盟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統一發票(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聲明異議而未具任何實體理由,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7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費用
裁判日期:2008-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