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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5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08號原 告 安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永欣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許瑞榮律師

趙元昊律師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7,488 元

,應繳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81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費用
裁判日期:200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