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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乙○○○○○」是否為具有當事人能力之法人抑或屬於非法人團體,並請提出其證明文件。

二、本件主張確認之決議具體內容為何。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裁判日期:2008-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