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88號原 告 甲○○
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黃韋齊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被 告 順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法定代理人 己○○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被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法定代理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指定行使職 丙○○ 住台北市○○區○○路○○○號○○號務之人訴訟代理人 庚○○ 住同上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戊○○ 住台北市○○區○○路○○○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屋頂平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 月9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