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88號聲 請 人 甲○○(即原告) 乙○○○上列聲請人因返還屋頂平台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聲請人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捌拾柒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7,6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惟聲請人於民國97年4 月3 日繳納裁判費18,127元,計溢收10,087元(18,127-8,040=10,087)。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 份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