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20號原 告 喬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闊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天闊社區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伍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肆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