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26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律師公會間確認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 葶裁判案由:確認決議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