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26號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複 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被 告 卜正明訴訟代理人 張質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涉訟輔助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上字第902 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8年2 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