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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3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305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被 告 台灣中央宣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鄭涵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職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捌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裁判案由:給付退職金
裁判日期:2008-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