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482號原 告 甲○○被 告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鄭瑞堅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複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辦理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鄭瑞堅為被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民國(下同)98年1月25日宣判後,被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之原法定代理人楊天嘯因調任他職,由鄭瑞堅於98年2月5日接任,有國防部人事派令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被告已於98年4月2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本院依職權通知原告請其表示意見,於98年6月24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二、原告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裁定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