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58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陸拾伍元。
二、聲請人於九十七年五月八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陸拾伍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