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49號上 訴 人 穎立傳播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快樂三秒數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訴字第3649號返還製作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鍾素鳳法 官 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