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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36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97號原 告 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壹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因被告占用土地面積尚未明確,故暫以占用面積12.01 平方公尺、96年1 月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74,114元計算,先行繳納裁判費9,800 元,惟經本院囑託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測量,被告實際占用面積為16平方公尺,經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185,824 元(74,114元×16平方公尺=1,185,8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9,800 元後,尚應補繳2,981 元,原告重複繳納應補繳之2,981 元,致溢收裁判費2,981 元,溢收部分應予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08-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