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35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本院97年度訴字第3970號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之履勘筆錄及測量成果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