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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38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0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一建設有限公司、甲○○、丙○○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3809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億5674萬6076元(聲明第項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部分4064萬7898元+聲明第項確認土地租賃權存在部分671萬4384元+聲明第項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1億938萬3794元=1億5674萬6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萬34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日期:200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