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2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97年12月3 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24,666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