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032號原 告 乙○○○
丙○○被 告 社團法人國際獅子會台灣總會兼法定代理人甲○○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吳茂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032號原 告 乙○○○
丙○○被 告 社團法人國際獅子會台灣總會兼法定代理人甲○○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吳茂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