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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44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93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尹純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威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查被告百威國際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陳清發業於95年5月30日死亡,而丁○○、甲○○、乙○○僅為陳清發之法定繼承人,陳清發與被告間為董事委任關係,非繼承之標的,是丁○○、甲○○、乙○○自不能繼承陳清發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故渠等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秀貞法 官 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裁判日期:200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