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六七一號原 告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強訴訟代理人 呂思家律師被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邱育彰律師
參 加 人 北勢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以下事證,仍有予以調查之必要:
一、原告主張本於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終止系爭租賃契約,則原告對於被告已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之證據?
二、被告辯稱系爭租賃契約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終止,若此一抗辯成立,則被告應返還之租金數額?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