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六七一號原 告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強訴訟代理人 呂思家律師被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邱育彰律師
參 加 人 北勢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