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831號
原 告 戊○○原 告即反訴被告 丙○○
己○○共 同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即反訴原告 三盟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即反訴原告 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黃偉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員會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