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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50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070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民國97年度訴字第5070號請求返還墊付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69,779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裁判案由:返還墊付款
裁判日期:2009-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