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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5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95號原 告 辛○○

丁○○己○○甲○○

樓壬○○癸○○

樓乙○○

號庚○○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彭安國律師被 告 富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張衞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
裁判日期:2008-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