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464號原 告 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張俊宏訴訟代理人 李殷財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464號原 告 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張俊宏訴訟代理人 李殷財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