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42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4,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