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422號上 訴 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 人 揚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5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2,634元,此項裁定已於98年8月12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鈺馨